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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0年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0〕46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京人社发〔2010〕205号)和《关于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5号)规定要求,现就集中开展2010年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简称: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全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简称:领取待遇人员)集中进行资格认证的期限自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1月20日。
       二、凡属于2009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领取待遇人员均须进行资格认证。
       三、资格认证信息的报送要求
      (一)2011年1月30日前,使用资格认证专用软件的社区服务站将采集的资格认证信息下卸后交辖区的街道社保所,街道社保所将资格认证信息导入资格认证信息系统中。
      (二)2011年1月30日前,参保单位将本单位中居住外埠的领取待遇人员邮寄返回的《异地认证表》和《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异地居住资格认证汇总表》报送参保地的社保经(代)办机构。
      (三)由于今年情况特殊,居住国外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5日前,参保单位将本单位居住国外领取待遇人员交回的《健在确认表》或“领事认证”和《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异地居住资格认证汇总表》报送社保经(代)办机构。
       2011年及以后,居住国外领取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期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为做好资格认证宣传解释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参保单位应将“致领取社会保险(障)待遇人员的一封信”分发、邮寄及通知到每一位领取待遇人员。
      (二)各区县要逐级做好资格认证的培训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在人力与相关设备等方面为资格认证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三)各区县应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本区县的资格认证工作进行安排与部署,按照《北京市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与《关于做好领取社会保险(障)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按期保质完成资格认证工作。
      (四)街道社保所、社区服务站和相关单位操作使用资格认证信息系统与专用软件遇有技术问题时,请及时拨打“96102”。
      (五)在资格认证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逐级上报。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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